施工劳务资质改革(建筑劳务资质改革后的好处)

【建设工程】建筑劳务资质改革发展趋势如何?

施工劳务资质改革(建筑劳务资质改革后的好处)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随着“放管服”改革推进,建筑劳务资质在很多省市已经取消,也就不存在劳务资质与劳务分包合同效力争议。

(1)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及等级

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作业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劳务分包企业需要相应的资质。建设部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劳务作业分包的种类及各种类企业的资质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劳务作业分包包括如下十三种:即(1)木工作业、(2)砌筑作业、(3)抹灰作业、(4)石制作、(5)油漆作业、(6)钢筋作业、(7)混凝土作业、(8)脚手架作业、(9)模板作业、(10)焊接作业、(11)水暖电安装作业、(12)钣金作业、(13)架线作业。每种作业的承包人都分别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标准及作业的具体范围。以木工作业为例,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一级资质标准为:(1)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2)企业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员或本专业高级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3)企业具有初以上木工不少于2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4)企业近3年最高年完成劳务分包合同额100万元以上。(5)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二级资质标准为:(1)企业注册资本金10万元以上。(2)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木工不少于1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4)企业近3年承担过2项以上木工作业分包,工程质量合格。(5)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一级企业作业分包范围为: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木工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二级企业作业分包范围为: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木工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在上述规定中,部分分包作业由于过于简单不分等级,如抹灰作业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等级。

施工劳务资质改革(建筑劳务资质改革后的好处)

(2)劳务分包企业资质逐步取消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5号)第5条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企业资产及企业主要人员符合相应规定的企业可以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

2016年4月11日,住建部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浙江、安徽、陕西三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函》(建市函〔2016〕75号),同意三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其后,安徽全省取消建筑劳务资质,浙江及陕西在部分地区逐步试点取消建筑劳务资质。2017年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提出:“……(十二)改革建筑用工制度。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以专业企业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

2017年1月7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载明:“……构建新型建筑用工体系。逐步建立施工承包企业自有建筑工人为骨干,专业作业企业自有建筑工人为主体的多元化用工方式。鼓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培育以特种作业工种、高技能建筑工人为主的自有建筑工人队伍,作为技术骨干承担施工现场作业带班或监督等工作。专业作业企业应当与建筑工人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审批,设立专业作业企业资质,实行告知备案制……”住建部该文件虽为征求意见稿,但体现了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表明取消施工劳务资质已是客观趋势。在2017年年底至2018年,山东、青海、江苏、河南等省亦发文在全省或部分地区范围内取消。

施工劳务资质改革(建筑劳务资质改革后的好处)

(3)是否具备施工劳务资质不宜继续作为劳务分包与违法分包的区分标准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基于2007年的资质管理文件,施工总承包企业在2015年之前不能同时申请施工劳务资质,故其进行工程劳务分包时必须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但区分该分包行为究竟为劳务分包抑或是违法分包在审判实践中常有混淆。对此,目的说的区分标准及裁判实践中通常认为,如分包人属于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其仅从事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并提供小型机具和辅料的,属劳务分包;如分包人提供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或者分包给个人、分包之后再分包的,则均属违法分包。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086号认为,本案是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分包劳务具体为涉案工程相关楼宇的木工、钢筋、外架、抹灰、砌砖等施工作业。依据原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施工劳务作业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的范畴,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主体应当具备履行合同相应的资质标准。而本案分包人为个人,不具备分包施工劳务的资质,故按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条之规定,涉案劳务分包协议应为无效。鉴于目前取消施工劳务资质审批虽尚在试点阶段,但已是大势所趋,故是否具有施工劳务资质不宜作为区分劳务分包与违法分包的标准。同理,亦不宜以劳务公司不具备施工劳务资质来否定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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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律师】许海峰律师,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二十多年,现已出版法学著作二十多部,代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特别是最高院和省高院民商案件,引起众多社会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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