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施工企业借用他人资质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九鼎祥龙公司因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故与八方万达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八方万达公司与九鼎祥龙公司以联营的方式合作经营。九鼎祥龙公司经八方万达公司书面授权,以八方万达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施工企业借用他人资质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八方万达公司负责在合肥设立八方万达公司安徽分公司,并在公司所在地建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九鼎祥龙公司负责提供八方万达公司安徽分公司办公场所、办公设备、交通通讯工具及自筹经营资金;九鼎祥龙公司投入经营的动产、不动产及上缴管理费后的经营收益,其所有权归九鼎祥龙公司,九鼎祥龙公司在合作期间无论盈亏与否,都应确保管理费足额上交八方万达公司;

九鼎祥龙公司在以八方万达公司安徽分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及民事纠纷影响到八方万达公司时,由九鼎祥龙公司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在双方合作过程中,八方万达公司将九鼎祥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九鼎祥龙公司支付拖欠的管理费人民币569万元。

九鼎祥龙是否应支付管理费?

△ 图片来源于网络

九鼎祥龙公司与八方万达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虽然约定八方万达公司与九鼎祥龙公司以联营的方式合作经营,但究其实质,是不具备相应建筑资质的实际施工企业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并向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管理费,即名为“联营”实为“挂靠”。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以借用建筑资质为目的的名为“联营”实为“挂靠”的《合作协议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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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作协议书》无效,故八方万达公司无权按照《合作协议书》向九鼎祥龙公司索要管理费。综上,建筑行业被挂靠企业无权收取管理费。

文丨田留苗律师 公司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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