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 赔偿(被迫签订劳务协议)

(一)基本案情

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 赔偿(被迫签订劳务协议)

陈某于2014年加入某网络科技公司。2014年6月,陈某与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务协议,其中约定:陈某负责UI工作,须遵守公司制定的《工作守则》,劳务费按月支付,每月5000元,公司不为其参加社会保险。2015年7月,公司明确表示与陈某即刻终止劳务关系。

陈某认为公司解除系违法解除,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公司则表示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可以随时终止。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

(二)裁判结果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①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②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③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首先,从案情可知陈某与公司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其次,从2014年6开始陈某负责UI工作,工作时间具有连续性;并且陈某受到该公司员工守则的约束,须服从公司的管理,公司每月按时支付陈某工资。可见,该公司与陈某虽然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具备关于劳动关系成立的三个条件,两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事实劳动关系。

因此,陈某与公司的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承担经济赔偿金的责任。

(三)典型意义

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务协议》来代替《劳动合同》,但双方的用工情况符合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法院审理仍会依据法律规定认定双方之间属于劳动关系。

Tips

再次提醒用人单位,如果与员工确实建立劳动关系,建议依法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要采用此类方法试图规避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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