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分包人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判法(发包给没有资质的雇主,连带责任,承揽关系)

【基本案情】

发包人分包人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判法(发包给没有资质的雇主,连带责任,承揽关系)

2012年5月26日,崔旺林作为乙方,保德县保跃砖厂作为甲方,签订了合同书。合同约定,乙方组织人员、工具为甲方建拱顶隧道窑,建筑材料由保德县保跃砖厂提供,人工费为48万元。乙方服从甲方工程技术人员,工程监理及领导的指挥,按图纸要求施工,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负全部责任,但甲方负责人应当及时纠正,不能出现几日后追究。工程质量由甲方聘用的工程师全权把关,如出现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由乙方全部赔偿。乙方必须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杜绝违章作业,按国家施工标准施工,甲方不具备施工条件乙方有权停工,如施工出现的违章操作造成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之后,崔旺林雇佣卢XX等人为保德县保跃砖厂施工。2012年5月30日二十一时左右,卢XX铲混凝土时受伤,在保德县人民医院进行了脾切除手术治疗。卢XX就赔偿事宜找过崔旺林和保德县保跃砖厂,但未能解决。2012年10月14日,卢XX以保德县保跃砖厂为被申请人,崔旺林为第三人向保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卢XX和保德县保跃砖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2年11月11日,保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保劳调字(2012)15号仲裁调解书,卢XX、崔旺林、保德县保跃砖厂负责人张文礼在调解书上签了名。调解书载明:申请人卢XX与被申请人保跃砖厂、第三人崔旺林工伤补偿事宜,通过共同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如下解决事宜:一、第三人崔旺林一次性给予申请人卢XX人民币玖万五千元整。二、申请人领取以上款额后,申请人的工伤事宜即将彻底解决。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第三人之间的纠纷至此彻底了结,三者之间互不纠缠,永不反悔。因工程出事,保德县保跃砖厂曾口头承诺给崔旺林补偿,但补偿多少未明确。因保德县保跃砖厂未给补偿,崔旺林诉至法院。

发包人分包人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判法(发包给没有资质的雇主,连带责任,承揽关系)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一、保德县保跃砖厂补偿原告78000元,款限判决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返还原告搅拌机一台、打夯机一台,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保德县保跃砖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

崔旺林没有施工资质,不具有用人资格,崔旺林组织民工在被告方的指挥下提供劳务,崔旺林组织的卢XX等民工与保德县保跃砖厂形成了劳务关系。崔旺林与保德县保跃砖厂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保德县保跃砖厂不负责工伤事故赔偿,该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卢XX因工受伤,保德县保跃砖厂作为雇主,应负赔偿责任,崔旺林作为民工的组织、管理者,从组织、管理(承包)中获得利益,也应负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双方口头协议约定的内容及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80%责任比例是否适当。关于口头协议问题,双方均承认在事故发生后就卢XX的赔偿问题达成过口头协议,由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款项用以补偿被上诉人赔偿卢XX所造成的损失,但是具体赔偿数额双方说法不一。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上诉人为普通合伙企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崔旺林,那么在出现事故伤害后,上诉人就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卢XX受伤后由崔旺林赔偿各项损失95000元,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口头协议对补偿数额约定不明,但是依据相关规定及崔旺林已实际赔偿的事实,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80%的责任比例划分并无不当。被上诉人崔旺林对原审判决不服,在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但是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诉讼费,依据相关规定,按照自动撤诉处理。综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发包人分包人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判法(发包给没有资质的雇主,连带责任,承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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