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地质勘查资质解读(地质勘察和岩土勘察)

地质勘查资质的改革与影响之四:岩芯造假不可为,地勘从业者当自律

取消地质勘查资质解读(地质勘察和岩土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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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案号:

一审:(2016)黔0181刑初197号

二审:(2016)黔01刑终1128号

案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公诉机关: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胜斌、郑艳红、王世文

2009年,刘俊良、王某1找到清镇市兴旺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兴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另案处理),希望购买兴旺公司的马桑林矿山。经三人协商,刘俊良、王某1初步和杨某谈成矿山股份转让事宜,准备购入该公司80%的股权,待杨某将马桑林矿山采矿权证延期办下来后完成股权转让交易。杨某在和刘俊良、王某1签订的《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上承诺马桑林矿山铝土资源量达280万吨以上。

为了办理采矿权延续手续,杨某代表兴旺公司和贵州省地矿局115地质大队(以下称“115地质队”)于2009年11月1O日签订矿产勘查合同开始勘探,并委托115地质队对马桑林矿山进行详查。

2010年3月左右,115地质大队将钻探施工工程承包给包工头王某2,王某2委托被告人王世文管理矿山钻探施工,115地质队派被告人朱胜斌等人为技术人员负责对马桑林矿山的钻探施工相关数据、岩矿芯进行编录取样,杨某安排被告人郑艳红负责马桑林矿山钻探期间的水源供应和监督钻探情况。

2010年5月左右,施工方在马桑林矿山近期钻探作业中钻出的岩芯反映出没有钻出铝土矿,王世文和朱胜斌将该情况告知郑艳红。郑艳红随即将马桑林矿山没有钻出铝土矿的情况电话汇报给杨某,杨某明知马桑林矿山没有钻出铝土矿,但为了办理采矿权证延期,便想通过矿山勘探作假来达到目的,在电话中和郑艳红谈好在矿山勘探上作假。

2010年5月的一天,杨某通过郑艳红邀请朱胜斌、王世文在清镇市云岭大街天星群岛洗浴中心旁一火锅店内吃饭,过程中杨某请朱胜斌、王世文在矿山钻探数据造假上“帮忙”,声称自己只是为了把采矿证办下来自己开采矿山,绝对不会拿矿山去卖或融资,郑艳红也在一旁劝说,最终朱胜斌和王世文答应帮杨某在矿山上造假一事。

几天后,杨某将准备好的钻取矿芯的工具(手动钻芯机)电话通知郑艳红到其经营的天星群岛洗浴中心拿取并带到马桑林矿山。王世文叫钻探工人龙某、王某3等人配合郑艳红,将事先准备好的铝土矿用钻芯机钻取出“假铝土矿芯”,并叫工人将其放在用于摆放地质勘察岩芯的岩芯箱里,替换了真正地质勘查得出的岩芯中铝矿芯部分,再由朱胜斌根据郑艳红等人的作假进行编录数据、拍照等记录下地质工作原始资料。115地质队进行取样送至贵州省地矿局实验室检验,根据检验的数据和相关验证、验收、评估、论证后,115地质大队于2010年10月给兴旺公司出具了《织金县马场乡马桑林铝土矿资源储量核实及详查报告》(以下称“储量核实及详查报告”):铝土矿保有资源量239万吨,(332)资源量占保有资源量的53%;赤铁矿保有资源量91万吨,(332)资源量占保有量的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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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杨某根据115地质大队出具的储量核实及详查报告等证明文件办理了马桑林矿山采矿权证延期,将马桑林矿山采矿权延期至2015年9月。

2013年5月7日,贵阳矿业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贵阳矿业开发公司”)经浙江商人刘某等人的介绍,与兴旺公司签订协议书,商定以人民币5806万元(包含兴旺公司欠缴的采矿权价款、财务审计费用)的价格受让兴旺公司99%的股权。

2013年6月10日,贵阳矿业开发公司因拟收购兴旺公司,特委托诚信万达(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兴旺公司资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报告显示,矿业权增值6249.66万元。

贵阳矿业开发公司于《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陆续向兴旺公司股东杨某、刘俊良、王某1和王某4支付了共计5487.94万元人民币,并向织金县国土局支付了采矿权价款180万元。

2014年9月,贵阳矿业开发公司开展矿山建设及开采工作,在开采过程中发现铝土矿厚度与储量核实及详查报告所描述的厚度严重不符,于2014年11月3日向贵阳市公安局报案称杨某等人涉嫌合同诈骗。

为进一步核实马桑林矿山的真实情况,2015年6月26日,贵阳市公安局委托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一总队对115地质大队出具的储量核实及详查报告中涉及的部分钻孔进行钻探工程验证,同时又委托中国建筑材料地质勘察中心贵州总队对验证工程实施全程现场监理。经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一总队钻孔验证后综合研判,于2015年7月2O日通过评审,结论为:马桑林铝土矿矿权区内332+333级别的铝土矿资源量为零;局部地段可能存在铝土矿小透镜体,资源量级别属(334),但不具备工业开发价值。

2015年8月12日,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以黔国土资函(2015)190号,同意撤销《关于﹤贵州省织金县马场乡马桑林铝土矿资源储量核实及详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黔国土资储备字(2010)196号。

案件情况流程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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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胜斌身为国家事业单位的助理工程师,在负责对矿山钻探情况编录取样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告人郑艳红、王世文均提供了帮助,构成共同犯罪,均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该案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朱胜斌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人郑艳红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三、被告人王世文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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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被告人朱胜斌身为115地质大队的工程师,接受单位指派负责对马桑林矿山的钻探施工相关数据、岩矿芯进行编录取样。因朱胜斌在矿山钻探情况编录取样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最终导致储量核实报告虚假,并产生了严重后果。该结果的产生于朱胜斌的犯提供的虚假原始资料有直接因果联系。故,朱胜斌的违法行为符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构成要件。而另外两名被告人郑艳红和王世文也共同实施了上述造假行为,并直接导致储量报告虚假的结果,应当以共同犯罪予以处理。

随着地勘资质的取消,更多的市场主体得以进入地质勘查行业。在改革初期,也可能会出现一时的混乱,而相应的地质报告造假、重大失实的问题也会更加凸显。要解决这一问题,除了靠地勘单位自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管,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的监督外,更要用好法律震慑的有利武器。作为权益受到侵害的矿业企业,在发生问题后,第一时间寻求律师帮助,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亦是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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