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道勇 律师 仲裁员 合伙人 高级工程师 造价师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瑞丽市人民医院、云南城投众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47号,裁判法官郎贵梅、王朝辉、蒋 科,案例发布日期2022年09月30日
二、案情简介
发包方:瑞丽医院
承包方:城投公司
1、案涉工程为瑞丽医院住院综合楼建设项目,合同价47384594.81元,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
2、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工程款支付到合同总价款的85%时暂停支付,待工程竣工验收并结算审计完成5天内,支付到审计结算价款的97%,剩余3%质量保修金待质保期完后的20天内一次性支付。竣工结算按合同“通用条款”第33条执行,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完整结算资料后在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超出以上时间视为认可承包人所报结算数据。结算审计后的5天内发包人支付至审定结算价的97%。本工程实行全过程审计,承包人应配合审计项目组的工作。
3、2013年12月,经瑞丽医院委托帮克咨询公司对案涉工程项目作出《瑞丽医院住院综合楼工程结算审定书》,审定金额为52328542.34元,《瑞丽医院住院综合楼室外附属工程结算审定书》,审定金额为730609.37元,双方均在前述结算审定书上签名盖章确认。
4、瑞丽市审计局审计报告显示,案涉项目经审计主体工程款49483981.90元。
5、城投公司关于 《瑞丽医院综合楼工程结算资料再次提供和复函》载明,“请瑞丽市审计局、瑞丽医院,尽快组织有资格、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和人员,与我单位参与造价的工作人员一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法、审计法、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审核出本工程合理的工程造价,否则,我单位将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之规定,视为建设方认可我方报的结算金额及支付未付款部分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审云南高院认为 瑞丽市审计局审计报告不能作为结算依据,瑞丽医院不服向申请再审,最高院于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469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争议的焦点: 瑞丽市审计局审计报告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三、裁判摘要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直接约定依据行政审计确定工程价款。
2、虽然双方于2014年2月24日在《瑞丽医院住院综合楼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上签名盖章,但此后一建公司又向瑞丽市审计局、瑞丽医院出具《瑞丽医院综合楼工程结算资料再次提供和复函》,复函载明的前述内容表明城投公司同意对案涉工程进行行政审计,并接受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因此,不能以《瑞丽医院住院综合楼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确定案涉工程价款。最终最高院按照瑞丽市审计局审计报告认定主体造价为49483981.90元。
四、启示与总结
这个案子就输在一份函上,一份要求审计局审计的函,视为接受审计。最高院态度很明确,施工合同并未约定以审计局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但是复函明确表示接受审计结论。
这个案子并不涉及复杂法律问题,说白了是证据和事实问题,本案就输在了复函上,一份复函造价差300多万元,律师和服务真不是多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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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有关关于对审计的函(审计回函处理)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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