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最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条例)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简称《标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简称《实施意见》),切实做好换发2014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简称换证)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与2015年10月9号下发《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该《通知》废除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办市函[2015]385号”文件的规定。该《通知》的要点有两方面:一是在进一步简政放权的背景下建立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的新规则;二是面向企业市场竞争放宽了资质标准的约束。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最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条例)

一、进一步简政放权、建立资质换证新规则

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中,对换发2014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作进行了重大调整的内容有两点:

1、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规定的资质换证调整为简单换证,资质许可机关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确定的审批权限以及建市[2015]20号文件规定的对应换证类别和等级要求,持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到资质许可机关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体换证要求另行通知)。将过渡期调整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

2、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暂不换证

如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办市函[2015]385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换证工作,则需要经过两个阶段的审查和复核,一是“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标准》审查,在《管理规定》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包括公示和受理申诉、调查举报等),并对审查结果负责。”二是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各自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查结果,对企业的注册人员数量进行复核,满足《标准》要求的企业,颁发新版资质证书,不满足《标准》要求的企业,不同意其换证申请。”很显然,这两个阶段的审查和复核的工作量大,经历的时间也长。既增加企业的负担,主管部门也力不从心。更改为简单换证新规则后,取消对企业资质、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企业持旧证直接申请换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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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面向企业市场竞争、放宽资质标准约束条件

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中,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11月9日印发的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77号)中,与放宽企业资质标准油管道内容有五点:

1、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执照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二十八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増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的规定;取消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増项要求提出申请”的规定。

2、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5]159号)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120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

3、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国家级工法、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要求。对于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

4、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修改为

可承担各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5、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中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修改为“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将《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0]210号)中第二部分指标说明“(一)资信能力”中第2条“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为准”修改为“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为准”。

经过上述这样的调整后,让企业集中更多的精力用于市场竞争,而不是想方设法应付政府的行政审批,这有利于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经济稳定增长。

广大建筑业企业需要重视的是,以上这两方面的重大调整表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渐加强了对企业资质监管方式的改革,监管部门不再一味追求事前审批,而是要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已经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首付满足资质标准条件的要求,适时地进行动态核查。因此,对现行企业资质标准内容的正确理解,包括建筑业企业首次申请资质以及资质的升级、増项时,如何填写申报表、如何计算各种指标等,企业依然必须给予高度关注,熟练掌握。这样,才能够避免因忽视小节而影响企业发展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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