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资质等级(四川省住建厅勘察设计处)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资质等级(四川省住建厅勘察设计处)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13〕9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13〕8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在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中一并执行。

一、持甲级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的勘察企业,请在2014年11月30日之前,向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经初审合格后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

二、持乙级、丙级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的勘察企业和持旧版《工程勘察劳务资质证书》的企业,请在2015年4月30日之前,向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经初审合格后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15年5月31日之前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

三、持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和《工程勘察劳务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办法》附件1《工程勘察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延续要求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勘察企业换证审查过程中,除严格执行新《标准》外,还应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的要求,完成对提出资质换证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核查。业绩核实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随申报资料按程序上报。

五、过渡期(2015年7月1日)结束,开展工程勘察劳务相关业务应持有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六、从发文之日起,申请工程勘察资质需按《办法》的规定填报《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原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同时作废。

七、新《标准》执行中,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考核,按川建勘设科发[2012]648号文件执行(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

八、川建审发[2013]151号文件第一款对工程勘察企业资质换证规定暂缓执行,以该通知内容为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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