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标准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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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标准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之管理, 依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所指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
第三条 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工作, 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详尽组织推行。
第二章资质等级条件
第四条监理单位资质各相应等级基本条件以下:
(一)甲级
1、监理工程师很多于30 名;
2、注册资本很多于500 万元;
3、财务情况优异;
4、有固定之工作场所和必要之软硬件设备;
5、有完满之单位管理制度,有经过认证之质量管理系统,并能有效推行;
6、有优异之监理信誉;
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12 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之监理(其中最少有1 个 5000
万元以上也许6 个 1000 万元以上项目)。
(二)乙级
1、监理工程师很多于15 名;
2、注册资本很多于300 万元;
3、财务情况优异;
4、有固定之工作场所和必要之软硬件设备;
5、有完满之单位管理制度,有齐全之质量管理系统,并能有效推行;
6、有优异之监理信誉;
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9 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之监理(其中最少有2 个 1000 万
元以上也许5 个 400 万元以上项目)。
(三)丙级
1、监理工程师很多于6 名;
2、注册资本很多于100 万元;
3、财务情况优异;
4、有固定之工作场所和必要之软硬件设备;
5、有完满之单位管理制度,有较齐全之质量管理系统,并能有效推行;
6、有优异之监理信誉;
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6 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之监理(其中最少有2 个 300 万元
以上也许4 个 150 万元以上项目)。
第三章资质申请、评审和审批
第五条 资质评定依据评审和审批分别之原则进行。 申请单位应先经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之评审机构评审,再按程序提出申请,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授权之评审机构可以受理申请甲级、乙级、丙级资质之评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之评审机构可
以受理所行家政地域内申请丙级资质之评审。没有设置评审机构之可以委托信息产业
部授权之或其他省市授权之评审机构评审。
第七条申请评审时,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表式附后);
(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三)本单位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四)需要出具之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第八条评审机构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对申请单位提交之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二)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查;
(三)出具评审报告,签署评审建议。
第九条经评审合格后,申请单位向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其中:
甲级、乙级资质申请,由所在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初审,报信息产业部审
批。
丙级资质申请,由所在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批,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条申请资质时,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资料;
(二)评审机构出具之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获取监理资质之单位,由信息产业部一致颁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
书》。《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由信息产业部一致印制。
第四章资质管理
第十二条各等级监理单位监理相应投资规模之信息系统工程。
甲级:不受投资规模限制。
乙级:投资规模1500 万元以下。
丙级:投资规模500 万元以下。
第十三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届满四年更换新证。高出有效期 30 天不更换之,视为自动放弃资质,原资质证书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推行年检制度。 甲级、乙级资质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年检;丙级资质由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并将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五条 年检内容包括:监理单位之法人代表、人员情况、经营业绩、财务情况、管理制度等。
第十六条 年检不合格之监理单位, 依据年检要求限时整改, 逾期达不到要求之, 视情节轻重恩赐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资质之处分。
第十七条丙级和乙级监理单位在获取资质两年后可向评审机构提出升级申请,资质升
级依据本方法第三章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改正法人代表或技术负责人以及因分立、合并、休业、破产或其他
原因停止业务之, 应当在其发生上述各种情况获取拥有法律性之文件后 30 日内向信息产业部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不得捏造、转让、出卖《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不得转让
或越级承接监理业务。 对违反本条规定之, 视情节轻重分别恩赐责令改正、 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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