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勘察设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依据(勘察设计单位在资质年检通知规定)

对勘察设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对勘察设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依据(勘察设计单位在资质年检通知规定)

职权编码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行政层次

省级

行使主体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承办机构

标定处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第十五条第一款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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