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问题(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想承接该工程部分工程)

工程总承包21问

工程总承包问题(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想承接该工程部分工程)

依据现行有效的建设工程主要法律法规,笔者就工程总承包梳理了21个问题如下,供参考。

一、工程总承包的历史

1.《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1992年4月3日 建设部建施字第189号文发布)

答:仍然有效。

2.我国的工程总承包业务是从什么时候起步的?

答:(1992年4月3日 建设部建施字第189号文发布)文件载明“目前,随着施工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企业增强了工程设计、施工管理、材料设备采购能力,并总承包了一批建设项目,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以实现工程项目总承包为宗旨的企业集团也相应地发展起来,并已开拓了国内外市场。”并参考该文件第四条近五年内工程总承包业绩条件规定,可知,我国的工程总承包业务开展时间早于1987年。

二、工程总承包的概念、方式、招标等

3.什么是工程总承包?

答:依据《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筑工程的总承包是指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包括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由此规定可知,工程总承包包括施工总承包。

依据《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 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第二条第(一)规定,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依据(1992年4月3日 建设部建施字第189号文发布)第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是指对工程立项到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

依据《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等工程内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的承发包方式;同时依据《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应当在初步设计文件获批并落实资金后进行。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同时依据第七条规定,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备案后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完成后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4.工程总承包主要有哪些方式?

依据《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方式包括: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D-B)、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方式。同时依据该文件第四条第(七)项规定,工程总承包方式还可以包括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

5.工程总承包项目是否《招标投标法》约束?

答: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受《招标投标法》约束,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

6.什么是肢解发包?

答:依据《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肢解发包是指发包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三、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质

7.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能否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答: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相应的工程总承包业务。

8.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单位,但其未取得一级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资质的,是否可以承接各行业工程总承包业务?

答:可以,但应将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依据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9条规定。

9.取得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资质的单位,是否可以承接资质许可范围内的工程总承包业务?

答:可以,但应将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依据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9条规定。

10.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需要相应资质?

答:依据《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需要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

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是否需要相应资质?

答: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第十条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需要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

12.联合体是否可以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答:依据(1992年4月3日 建设部建施字第189号文发布)文件第十二条规定,联合体可以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可以一个投标人身份进行投标。

13.联合体对招标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答: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为《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四、工程总承包分包

14.总承包单位是否可以分包?

答:依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建设单位认可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15.分包单位能否二次分包?

答:依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分包单位不当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6.工程总承包单位分包能否直接发包,无需招标?

答: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除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应当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

17.仅具有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依法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后,是否可以自行实施施工业务或设计业务?

答:不可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第四条第(九)项规定,仅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仅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企业。

18.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设计业务或者施工业务,是否可以将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或者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

答:不可以,依据为《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第四条第(十)项规定。

19.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什么责任?

答:依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和第五十五条规定,就分包工程(包括工程质量)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五、公路工程总承包

20.公路工程是否可以分路段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

答:可以,依据为《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21.公路工程可以实行哪些专业设计施工总承包?

答:依据《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可以实行交通机电、房建、绿化工程等专业设计施工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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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浩,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自2012年起专注于建设工程、民商事合同纠纷解决和税法法律专项服务的提供。其先后在多家法律专业媒体公开发表的作品达20余万字;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发表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类裁判文书作了系统深入研究并予以发表,其研究成果在业界好评如潮。近期,实务研究文章《66个工程价款纠纷有关的问题,逐条梳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结算的27条规则》《24个问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裁判规则解析》《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的5类问题》等先后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山东高法等权威机关微信公众号转发;近期,合著《最高人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裁判规则(暂定名)》拟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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