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结算的要求及内容)

如果在施工合同中甲乙双方约定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那么涉及诉讼时,是否以审计结论为准?

结算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结算的要求及内容)

答:这个答案是肯定的,合同有约定从约定,这个原则叫从约原则。这是司法解释当中的一共大概有8条规定都明确地叫服从当事人的约定,或者说服从约定。当事人合同当中有约定的条款是效率比一般法律还要高的条款。法院就把这种条款叫做帝王条款。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的条款就好像是皇帝一样能够指挥其他人一样。比如说你合同里面约定工程造价最终以审计结论为准的,如果有了这个约定那么没有其他办法只能按照审计来,所以这个问题的答案结论是肯定的。好像作为承包人都对于审计结论这一条款这一个做法好像心有余悸,不好办。那么我想如果说真的合同有这样的条款的话,那么对于审计单位也是可以据理力争的。在审计过程中我们要提供我们的证据材料据理力争,可算可不算的时候可以通过努力来争取的。不能一概而论说到了审计就是死路一条,不是这样的情况。

结算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结算的要求及内容)

问题一百九十五: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例如:发包方与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共同认可过的工程签证,被造价咨询机构否认,应该怎样处理?

答:首先这个造价工程机构出具的不是审计报告,它能出具的是咨询报告。假如是双方当事人委托的它出具的是咨询报告,它没有审计的资质。如果是法院委托它的,它必须要经过法院的资格认定,有资格可以在法院的工程造价的案件当中来鉴定的话,它出具的是鉴定报告。审计报告只能由审计机关来出具。

首先,这个报告的名称是有讲究的,然后它出具的审计报告有没有法律效力取决于它有没有资质。那么假如说,它是资质没问题有权进行造价咨询并且作出造价报告的。比如说发包方和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共同认可过的工程签证被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否认,该怎么处理。这种情况现在是司空见惯,很多造价咨询单位认为自己就是法院,它可以轻而易举地说你这个签证不对,就不承认了。我们以前提到过对于双方签过字的工程签证就是合同的补充,就是当事人的约定,它是属于一种帝王条款,法院对他也没有办法。

我们现在说造价咨询机构是没有这个权利的,认定签证是否有效他不能定性,认定无效只有法院有这个权利。因此,造价咨询机构把当事人的签证否定掉是完全错误的。那么我们该怎么处理呢?我有一个办法,凡是被造价咨询机构否定掉的签证,可以重新理出来拿去打官司,肯定可以打赢的。比如说既然你已经委托他去鉴定了,他们也出具了一个报告,这个报告当中大部分的钱是要给你的。这一部分你拿下来,按照这个咨询报告要钱。然后,这个咨询报告当中他否定的这一部分,叫做有争议的内容。把这一部分内容作为索赔向对方提出来,要求法院确认签证有效。签证就是结算的凭据。

某个外商投资项目,未经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签订合同前没有得到相关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书,仅有单位面积造价,按照国内设计一般水平这个价格是可以接受的。但实际使用国外设计图纸及标准施工,造价比国内设计超出接近1倍,施工单位亏损巨大,此合同如何处理?

答:这种情况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来处理。就是说当事人计算的标的物是什么,当事人有重大误解。现在签订工程合同的时候只有工程造价没有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书。没有的原因是什么呢?是因为没有工程图纸。工程造价的争议往往是由设计的深度所造成的,所谓设计深度是说,工程建筑的设计要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方案阶段的设计,方案要通过审批才能进行初步设计。第二阶段叫扩初,扩大的初步设计。这个时候是没有工程量的,因为没有施工图。第三阶段叫施工图设计,这个时候才有了工程量和施工图。所以,造价对应的是设计进度:方案设计对应的造价是估算,初步设计对应的造价是概算,施工图设计对应的造价是预算。

所以没有工程预算书是因为没有施工图纸,因为没有施工图造成了原来凭施工单位的经验单位面积的价格是可以做的,后来实际使用的图纸是国外的以及国外的标准。那么要用国外的标准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所以出现了重大误解,就是说对客体的重大误解。那么这样就构成了《合同法》第54条和55条中的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要求对原来按照单位面积造价计价的合同约定要求法院撤销,然后这个合同是可以根据实际的施工图纸进行结算的。这是一条思路,这条思路关键是要在一年以内行使权利。

超过一年这个问题仍然存在着,可以根据施工过程当中以国外标准进行施工的作为设计变更,按照设计变更要求调整。那么进入工程索赔的,先可以进入工程索赔阶段,可以按照现在图纸重新计算价格要求对方确认。因为事实上当初并没有明确按照国外标准的话,履约过程当中建设单位给了施工单位国外的设计标准就是设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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