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甲级造价资质延续(工程变更不能超过)

王道勇 工程案判例研究

建设部甲级造价资质延续(工程变更不能超过)

一、案例索引

1、最高院《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5)民申字第542号,审判长于松波,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2、最高院《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4)民一终字第72号,审判长张进先,裁判日期二〇一四年七月五日。

二、案情简介

当事人法律关系:案涉工程发包方为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泰公司),施工方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六建)。

法院委托的工程造价鉴定单位只有工程造价乙级资质(只能承接造价5000万以下业务),而案涉工程造价高达5800万元的鉴定,根据建设部《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超越资质等级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

争议焦点:案涉工程造价鉴定报告是否有效?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一)最高院二审意见

涉案工程的鉴定机构的资质等级为乙级,嘉和泰公司主张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无效。其依据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造价咨询业务。”第三十八条规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但上述规定是原建设部的部颁规章,属于管理性规范,不能作为评判鉴定结论效力的依据,且嘉和泰公司在一审中并未提出鉴定资质不合格的主张,因此,应当以鉴定结论作为计算涉案工程款的依据。

(二)最高再审意见

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属部颁规章,系部门管理性规范文件,在适用该办法第三十八条关于“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的规定认定相关文件效力时,应当综合具体情况作出判断。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作出涉案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资质等级虽为乙级,但原一审中,嘉和泰公司与南通六建仅对鉴定机构第一次作出的鉴定结论的内容提出异议,鉴定机构根据双方意见多次进行调整后作出了最终的鉴定结论。

四、启示与总结

建设部“超越资质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的规定属于管理规定,据此否定鉴定报告的效力申请再审难获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证据规则)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据此规定,本案当事人南通六建在质证环节应当提出重新鉴定。

另外本案还有两点值得关注:1、本案关于“工程逾期责任问题”再次明确了这样一个裁判观点:合同无效不能主张违约责任,但可以按照过错程度可要求施工方赔偿损失。2、工程质量问题应当及时让质监站介入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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