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资质证书换新证(资质改革即将落地)

2022年2月23日住建部发布了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起草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建筑资质证书换新证(资质改革即将落地)

为贯彻落实2019年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压减工作,住建部制定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改革方案》经2020年11月11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20年11月30日公布。《改革方案》公布了合并压减后的资质种类、分级,并提到设置1年的过渡期,到期后即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直接换发新资质证书。

今天住建部终于发布了新资质标准细则的征求意见稿,可见改革措施马上要准备落地。

建筑业企业资质(即施工资质)

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护)、拆除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施工资质对应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施行,2018年修改,部门规章);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2015年施行,2016年修改,部门规章);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2015年施行,2020年修改,部门规章);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2007年,部门规章)。

现有施工资质分类:施工总承包资质(分特、一、二、三级)、专业承包资质(分一、二、三)、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和等级)三个序列。

施工资质改革后: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 4 个序列。

1、将10类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可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

2、保留12类施工总承包资质,将民航工程的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施工总承包资质,共计13类施工总承包资质;

3、将36类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18类;

4、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综合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

工程监理资质

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在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建设工期、费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实施监督的活动。

工程监理资质对应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2007年,部门规章)。

现有工程监理资质分类: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三个序列。

监理资质改革后:保留综合资质;取消专业资质中的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农林工程资质,保留其余10类专业资质;取消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

关于“工程总承包”的资质问题

工程总承包: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实践中工程总承包模式多样:DB(设计-施工总承包);EP(设计-采购承包);PC(采购-施工总承包);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由EPC模式来的变种:EPCM(设计、采购、施工、管理总承包);EPCS(设计-采购-施工-监理总承包);EPCA(设计-采购-施工-咨询总承包)等。

目前在法律、行政法规层级,没有关于“工程总承包”的资质规定,不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都是在法律层面做出了资质规定。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观点1:认为总承包单位须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双资质”

观点2:认为总承包单位只需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中的“单资质”即可。

2016年住建部的部门规章《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只要单资质即可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七)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基本条件。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者施工资质,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

司法案例:唐山市丰南区**钢铁有限公司与浙江**联合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2015)冀民一终字第398号)中,法院认为承包商仅有“单资质”不影响工程总承包合同效力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建设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并非同一概念,前者包含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而后者仅指整个工程的全部施工任务的承包;

其次,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单位必须具有施工资质,而我国法律并未要求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必须具备设计、施工等多项资质。

二审法院认为:经咨询本院司法技术室并征询建设部门意见,相关部门答复称,西子公司资质证书中载明其具有电力行业(火力发电)专业乙级工程设计资质,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无须再另行申请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

2015年交通部出台的部门规章《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需要“双资质”。【第六条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要求:(一)同时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2020年住建部出台了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需要“双资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可见“双资质”是大的趋势,在本次《建筑法》的大修中,对工程总承包的资质问题应该会从法律层面给予明确规定

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时的资质核定

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需要申请资质证书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经审核注册资本金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详见住建部的部门规章《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实践中,A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B,或A分立成A、B、C等公司,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A可申请将全部或部分资质转移到B、C。前提是A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信息,防止A损害A的债权人利益。

在破产过程中,就算A公司存在失信、被执行信息,也有可以进行资质分立的案例,前提是经债权人会议同意,且分立出的公司股权拍卖后的收益要纳入破产财产中,分配给A公司的债权人。《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种模式将无形资产(企业资质)价值最大化,提高了债权清偿率,保护了工人、材料商、分包商、银行、业主等所有债权人的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

但被人诟病的是,资质本来具有人身(企业)专属性,资质的基石是原企业的人员、业绩(企业的工作经验),拍卖后的无形资产,其实人员和企业的工作经验实际是带不走的,那么该资质究竟还能代表多少技术和经验?而且买家也不会承担原资质公司承建工程的主体和基础终身保修责任。

不过这一矛盾在理论上也是无解的,毕竟任何公司都是有破产可能,因此借鉴国外经验引入商业保险制度,立法推行“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可能是好的解决办法。

资质申报的常见问题

对于资质具体如何申报、向谁申报、怎么申报、申报前对资质标准中有疑问的问题,住建部的官网基本都已做出解答,也可以去各地申报窗口咨询清楚。

以上就是有关建筑资质证书换新证(资质改革即将落地)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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