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安全管理人员(建筑总承包一级资质单位)

来源:住建部

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安全管理人员(建筑总承包一级资质单位)

导读

刚刚,住建部发布《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拟撤销晟傲**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前几日,住建部连发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多名相关人员被处罚,详情如下。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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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

32号)送达公告

晟傲**设有限公司(原福建**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复议决定书》(建复决字〔2020〕310号),我部决定撤销2020年6月11日对你单位作出的撤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决定(建督撤字〔2020〕11号)。经再次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8年6月14日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材料中,“中达集团钢筋混凝土烟囱工程”、“漳州市景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1#车间”等业绩均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拟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32号)无法送达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可在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我部进行书面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陈述(申辩)邮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

2021年4月15日

建督罚字〔2021〕62号

张某:  

2019年9月3日10时50分左右,旌德县蔡家桥镇乔亭村传统村落整治工程发生一起坍塌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根据旌德县人民政府《关于旌德县乔亭村传统村落整治工程“9.3”坍塌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荆政秘〔2019〕34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到现场履行管理职责,没有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1年4月20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30号),你于2021年5月1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0月28日

建督撤字〔2021〕63号

季某强:

经调查核实,你在珠海**城市运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在绿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8月17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49号),你于2021年9月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许可,且自撤销注册许可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撤字〔2021〕62号

邱某敏:

经调查核实,你在秦皇**股份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分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资格证书注册在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8月17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62号),你于2021年8月3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我部决定撤销你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许可,且你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到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撤字〔2021〕61号

朱某斌:

经调查核实,你在湖南**力有限公司水电分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资格证书注册在中城**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8月17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61号),你于2021年9月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应当撤销你的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注册许可,鉴于你已完成注销手续,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我部决定对你作出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的处理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撤字〔2021〕60号

耿某同:

经调查核实,你在国家**集团北方管道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在徐州**联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8月17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59号),你于2021年9月1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应当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许可,鉴于你已完成注销手续,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我部决定对你作出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处理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1〕61号

许某宏:

2019年10月7日凌晨1时左右,在芜湖融创融江府项目一标段施工工地内,芜湖市骏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一辆渣土车在运输作业过程中,与一辆同向行驶的电瓶车发生碰撞,造成1人死亡。根据《弋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芜湖融创融江府项目一标段“2019.10.7”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函》(弋政办秘〔2019〕35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现场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1年4月20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32号),你于2021年5月12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1〕60号

谢某海:

2018年11月17日,位于肥东县长江东路与桥头集路交口的肥东新城吾悦广场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肥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肥东县新城吾悦广场“2018.11.1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东政秘〔2019〕45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我部于2021年4月2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17号),你于2021年4月1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1〕59号

陈某亮:

2018年11月4日,金安区东河口镇安徽天地精华生态饮品基地1#厂房工程A区发生一起高坠事故,致1人死亡。根据《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安徽天地精华股份有限公司“2018·11·4”高坠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金政秘〔2019〕78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项目现场安全施工监理不到位,多次发现施工单位有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对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我部于2021年4月2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16号),你于2021年4月1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1〕58号

朱某平:

2019年1月19日,中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悦湖尚园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长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岗集镇悦湖尚园项目“2019.1.1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长政秘〔2019〕24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总包单位隐患排查制度落实、技术交底等存在问题审查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我部于2021年4月2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13号),你于2021年4月2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1〕57号

罗某志:

2018年8月22日,宿州市鞋城标准化厂房及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现场,一名从事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的工人从该塔机套架护栏内摔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鞋城标准化厂房及基础设施项目“2018.8.22”高坠亡人事故调查及处理的批复》(宿政秘〔2018〕113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该项目起重设备安装环节的安全监理存在疏漏,负事故监理失职责任。

我部于2021年4月2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15号),你于2021年4月1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1〕56号

方某:

2019年5月9日,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施工的潜山公园壹号建设工程6#楼施工工地发生一起高坠事故,致使一名作业工人身亡。根据《潜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潜山公园壹号6#楼“5.9”高坠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潜政秘〔2019〕30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混凝土倾倒在接料平台导致安全门无法关闭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履行工程监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

我部于2021年4月20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31号),你于2021年5月1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1〕55号

王某平:

2018年8月12日,在高新区南经十四路东侧电子八所项目工地,一名工人在拆除吊篮作业时,不慎从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根据安徽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淮南市山南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高新区电子八所“8.12”高坠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淮高(山)管〔2018〕96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吊篮施工方案和安拆人员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监理责任。

我部于2021年4月2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14号),你于2021年4月25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1〕54号

周某:

2019年6月17日,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市梅城镇乔公馆项目发生一起高坠事故,致1人死亡。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潜山市梅城镇乔公馆“2019.6.17”建筑施工高坠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宜政秘〔2019〕86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该项目日常安全监管不力,未认真履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我部于2021年4月20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27号),你于2021年5月1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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