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工程量的依据(工程量的核算可以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审价报告经双方签字同意后,承包人发现审价报告差错或审价单位缺乏资质,可否纠正?

结算工程量的依据(工程量的核算可以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答:通常情况下,承发双方对审价报告签字认可,是基于信任审价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且审价单位是严格依照审价规则来进行的这个前提的。建设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已对审价单位的资质要求作出了相应规定,所以当事人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审价单位出具的审价报告可以拒绝接受。

但是审价单位没有相应资质并不会导致审价结果无效。首先,因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工程造价必须进行审价,工程造价完全可以由双方当事人来约定。其次,也并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审价单位必须具有一定的资质,建设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属于政府规章,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只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合同才无效,因此,审价单位没有资质也不会导致审价单位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无效。最后,退一万步说,即使审价单位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无效,也不必然导致审价单位出具的审价报告无效。只要当事人双方对审价单位审核的工程造价均进行认可,则这个审价报告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应该具有约束力。

通常,审价单位在出具正式的审价报告之前,都会出一个审价报告初稿,如果当事人觉得审价单位的审价有错误可以提出异议,当事人双方均接受审价报告初稿后,审价单位才会出具正式的审价报告。因此,当事人对审价报告提出异议,应该在对审价报告签字确认前进行。如果已经对审价报告进行了签字确认,则当事人应对自己的确认行为负责。签字确认后,即使发现审价报告有错误,也无权要求纠正。

因此,审价单位的审计审价报告是否有误和承、发包双方对该结果的确认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审计审价报告有误,甚或是由于审计审价单位缺乏资质,导致审计审价结果缺乏应有的公信力,但只要经承、发包双方签字确认,就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

审价中心拖延结算时间,是否算业主违约?

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即业主(发包人)拖延结算时间,如施工合同有结算时限并有业主(发包人)不按时限予以核实或提出修改意见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结算的结算值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此种情况,业主(发包人)拖延结算的法律后果较为严重。如实践中将承包人提交的结算委托审计为业主(发包人)单方行为,审价中心拖延结算时间应算业主违约,如属于承、发包发共同委托,应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现在的建设工程,业主方一般在竣工结算后仍需等待审计部门审计后才支付工程尾款。假如承包人不同意审计意见,认为造价审定不合理,是否只能提出诉讼?有没有其他办法解决?

答:我现在只能说,如果合同约定造价以审计结论作为依据的话,那么你没有其他办法,这时只能按照合同约定。如果合同里没有,现在的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3条里面没有审计这一说,所以对方提出要求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作为付款依据的并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施工单位如果认为这个方案不合理,可以限定建设单位付款的时间,建设单位超过时间不给施工单位工程款。那么施工单位可能要跟建设单位打官司。如果对方一定或者坚持要有审计结果才付款的,那么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没有其他的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先后有两个类似的司法解释,意思是一样的。如果对方不给也协商不成那么只有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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